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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 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者。
- 服務滿廿五年以上者。
- 服務滿十年以上,年齡滿六十歲者。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令退休
- 年滿六十五歲者,但資深經營主管(含)以上至多延任至七十歲,高階經營主管總經理至多延任至七十五歲。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
退休金之發給
從業人員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 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核計基數,並按退休前三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核計基數,並按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但兩者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從業人員如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之發給,除按前項規定計算外,再加20%。
-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適用該條例之員工,依法由公司每月提撥工資6%存入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內,員工選擇舊制或適用該條例前在公司保留之年資,則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退休福利
- 除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員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依法給付退休金,另提供退休紀念品。
- 為感謝退休員工對台塑企業的卓著貢獻,成立「退休人員聯誼會」,每年由公司提撥款項補助會員活動,透過舉辦交誼活動,聯繫退休員工的感情。
退休制度實施情形:良好